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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度「製造業價值鏈資訊應用計畫」 製造業創新服務資訊應用輔導 申請須知 主辦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 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連絡地址:臺北市信義路三段 41 5 樓之 1 連絡電話:02-2784-4792 #13 賴先生 傳真號碼:02-2709-9228 址:http://ecos.jfishdesign.com/ 中華民國 104 12

105 年度「製造業價值鏈資訊應用計畫」 製造業創新服務資訊 …¶“濟部「製造業創新服務資訊應用輔導...105 年度「製造業價值鏈資訊應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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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 年度「製造業價值鏈資訊應用計畫」

    製造業創新服務資訊應用輔導

    申請須知

    主辦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

    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連絡地址:臺北市信義路三段 41 號 5 樓之 1

    連絡電話:02-2784-4792 #13 賴先生

    傳真號碼:02-2709-9228

    網 址:http://ecos.jfishdesign.com/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 i 文件著作權屬「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

    目 錄

    頁次

    壹、前言 ........................................................................................ 1

    貳、輔導計畫目的......................................................................... 1

    參、申請資格 ................................................................................ 2

    肆、輔導經費、申請條件與提案重點 ......................................... 3

    伍、申請應備資料......................................................................... 5

    陸、注意事項 ................................................................................ 7

    柒、審查重點 .............................................................................. 10

    捌、提案暨審查流程 ................................................................... 11

    玖、計畫簽約 .............................................................................. 12

    拾、計畫管理 .............................................................................. 12

    拾壹、保密原則與聲明 ............................................................... 13

    拾貳、附件 .................................................................................. 13

  • 1 文件著作權屬「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

    壹、前言

    我國經濟與產業歷經數十年的發展,不但累積了雄厚的經驗

    與實力,在國際供應鏈扮演重要的角色,但產業結構也逐漸發生

    變化,面臨升級轉型的挑戰。為協助企業升級轉型,行政院於 2012

    年 9 月推動『台灣產業結構優化行動計畫』,在製造業升級轉型

    方面,政府擬定以輔導產業應用 ICT 科技技術,將製造業加入服

    務元素;協助製造業實現企業創新營運模式,以創造下一波經濟

    成長動能。2014 年 10 月,行政院核定經濟部「產業升級轉型行

    動方案」,提出「推高值、補關鍵、展系統及育新興」4 大策略。

    其中,「展系統」即是推動業者發展智慧系統整合與服務應用能

    量,建立顧客導向的完整解決方案能力,擴大價值鏈,帶動出口

    成長。2015 年 9 月行政院核定「行政院生產力 4.0 發展方案」,

    推動製造業運用網宇實體系統與巨量資料分析,整合製造、通路

    及消費之聯網服務製造系統,優化製造業軟硬體結構,創造生產

    營運新型態。

    本須知係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訂定,將業者申請輔導計畫所需具備之相關資料及作業程式彙整

    成冊,俾供遵循辦理。

    貳、輔導計畫目的

    為協助製造業實現企業創新營運模式,順應製造業者全球深

    化布局,及主流價值活動逐漸由代工製造(OEM)、設計製造(ODM)、

    移轉至品牌製造(OBM)的製造服務化趨勢,製造業將朝向掌握消

    費者需求、強化通路經營管理與即時調整產品設計、生產等方向

    發展。

  • 2 文件著作權屬「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

    配合製造業發展品牌、佈建通路、提供顧客差異化服務的創

    新營運模式趨勢,並落實製造業應用資訊技術創新服務的目標,

    本計畫一方面將提供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者優質的輔導,促使製

    造業藉由合適的資訊應用策略及布局,發展品牌、創新客戶服務

    營運模式,並強化經營管理效能;另一方面則藉由企業電子化深

    度診斷、成功模式擴散等工作,以塑造良好的資訊應用環境,協

    助我國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及增加資訊服務業者商機,以達到「產

    業知識化,知識產業化」之雙贏目的。

    參、申請資格

    一、依法登記成立之民營製造業,或製造業者結合通路業者策略

    聯盟為主。

    二、申請業者財務狀況應符合以下 4 項規定:

    (一) 公司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 1 年內無退票正式記錄。

    (二) 公司或其負責人之銀行貸款無逾期未還,或對經濟部工

    業局無責任未清之違約舊案者。

    (三) 公司淨值不為負值。

    (四) 申請業者於 3 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申請業者委託的資訊服務業者,須通過資訊服務業能量鑑定

    登錄,且取得之服務能量登錄證書於提案當年係屬有效。

  • 3 文件著作權屬「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

    肆、輔導經費、申請條件與提案重點

    一、輔導經費

    每一輔導計畫執行期程以二個會計年度為原則,且政府

    補助金額,以二年補助 600 萬元為上限(限國內發生之費用)。

    申請公司提出之配合款不得低於計畫全程總經費 50%,並應

    依原提報之廠商配合款及核定之政府補助款,確實執行計

    畫。

    二、申請條件

    (一) 曾接受政府補助電子化、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資訊應

    用專案者,經審議委員會審議確認與以往執行計畫有顯

    著差異者,始得接受申請。

    (二) 須於計畫書中明定欲委外之資訊服務機構與委外金額,

    若計畫欲更換原定之資訊服務機構,需經審議委員會通

    過。

    (三) 欲委外之資訊服務機構,必須通過工業局資訊服務機構

    服務能量登錄(IT 類)。

    三、提案重點

    提案以協助製造業以「掌握顧客端需求」、「強化通路經營

    管理」、「即時調整產品設計」與「發展少量多樣智慧化生產」

    等為重點,應用資通訊技術,發展創新服務模式;輔導的創新

    服務類型說明如下:

    類型一:價值鏈延伸性服務

    (一) 提案廠商應從顧客價值鏈活動的角度,利用資通訊技術發

  • 4 文件著作權屬「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

    展「掌握顧客端需求」、「強化通路經營管理」、「即時調整

    產品設計」與「發展少量多樣智慧化生產」之服務模式,

    透過垂直或水平整合價值鏈合作夥伴,提供一系列滿足客

    戶需求的服務。

    (二) 須整合價值鏈上下游,具體規劃服務流程效率化、資訊化

    之架構與作法,以提供整合服務。

    (三) 提案廠商所規劃的服務模式、服務內容、服務流程與資訊

    應用模式,應具體可行,且所規劃的服務內容與流程設計

    應具完整性。

    (四) 提案廠商所規劃的服務內容創新程度,係以顧客的「服務

    轉換成本」角度進行評審。前述所稱之「服務轉換成本」,

    包括:轉換過程的成本、財務面的成本、關係面的成本。

    (五) 提案廠商所規劃的服務模式、服務內容、服務流程與資訊

    應用模式,應具體可行,且所規劃的服務內容與流程設計

    應具完整性。

    (六) 提案廠商所規劃之資訊應用模式,如包含應用物聯網、巨

    量資料分析、雲端運算等創新資訊技術,發展少量多樣智

    慧化生產,列為加分項目。

    (七) 提案廠商所提之計畫執行內容,應有具體、完整的績效衡

    量指標(KPI)設計,並應注意績效衡量指標的可執行性與可

    驗收性,且能帶動公司人力雇用,創造就業機會。

    類型二:產品 ICT 加值服務

    (一) 提案廠商應從顧客的角度,以產品結合資通訊技術為基本

    要素,並連結遠端系統,規劃服務內容、服務流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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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客導向之智慧裝置與完整解決方案,並提出具體的服務

    對象與服務情境。

    (二) 須整合價值鏈上下游,具體規劃服務流程效率化、資訊化

    之架構與作法,以提供整合服務。

    (三) 提案廠商所規劃的服務模式、服務內容、服務流程與資訊

    應用模式,應具體可行,且所規劃的服務內容與流程設計

    應具完整性。

    (四) 提案廠商所規劃的服務內容創新程度,係以顧客的「服務

    轉換成本」角度進行評審。前述所稱之「服務轉換成本」,

    包括:轉換過程的成本、財務面的成本、關係面的成本。

    (五) 提案廠商所規劃的服務模式、服務內容、服務流程與資訊

    應用模式,應具體可行,且所規劃的服務內容與流程設計

    應具完整性。

    (六) 提案廠商所規劃之資訊應用模式,如包含應用物聯網、巨

    量資料分析、雲端運算等創新資訊技術,發展少量多樣智

    慧化生產,列為加分項目。

    (七) 提案廠商所提之計畫執行內容,應有具體、完整的績效衡

    量指標(KPI)設計,並應注意績效衡量指標的可執行性與可

    驗收性,且能帶動公司人力雇用,創造就業機會。

    伍、申請應備資料

    請由「產業電子化聯合服務網站(http://ecos.jfishdesign.com/)」

    下載取得相關之電子檔案,並依「計畫溝通階段」及「計畫審查

  • 6 文件著作權屬「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

    階段」分別檢送所需之申請資料。相關作業流程請參見「捌、提

    案暨審查流程」。

    一、計畫溝通階段之申請資料

    (一) 利用個人資料補行告知事項暨提供同意書 1 份,請於本

    階段申請時間截止前提交。(見附件 1)

    (二) 提案意願書 1 份,請於本階段申請時間截止前提交。(見

    附件 2)

    (三) 提案簡報 10 份。

    二、計畫審查階段之申請資料

    (一) 申請文件查檢表 1 份。(見附件 3)

    (二) 計畫申請函 1 份。(見附件 4)

    (三) 計畫書 10 份。(另見計畫書格式,計畫書附件含最近 3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 計畫書電子檔 1 份,以 Word 檔格式燒製成光碟。

    溝通會議後依審查委員意見撰寫計畫書,備妥指定之份

    數連同計畫申請函等相關文件送審。

    三、申請時間

    (一) 計畫溝通送件截止時間:

    申請時間為公告日起至 105 年 1 月 15 日(星期五)下

    午 5 時止,以送達送件地點為憑。

    (二) 計畫審查送件截止時間:

    申請時間為公告日起至 105 年 2 月 26 日(星期五)下

    午 5 時止,以送達送件地點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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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送件地點

    106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段 41號 5樓之 1,賴先生收。

    並請於信封上註明「105 年度製造業價值鏈資訊應用輔導計

    畫」字樣。

    陸、注意事項

    一、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一) 補助範圍以申請公司為執行其輔導計畫,運用資通訊科

    技進行顧客服務之規劃、輔導、建置所產生之相關費用

    為限。企業資源規劃、供應鏈管理或其他已商品化之軟

    硬體相關費用,不列入補助範圍。

    (二) 每一公司、當年度以申請一案為原則,且受該輔導類別

    申請條件之限制。

    (三)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本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四) 每一輔導計畫之執行期程以二個會計年度為原則,並應

    於各年度之 11 月 30 日結案,依計畫執行情形簽定補助

    契約。計畫起始日為決審會議次日。

    (五) 若因經濟部工業局所編列之年度補助預算被刪除或凍

    結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個案計畫政府補助款

    時,得終止契約。

    (六) 申請公司如接受本辦法之補助,而外銷遭國外政府課徵

    平衡稅,不得向政府要求補償。

    (七) 申請公司保證未來針對本計畫之輔導成果,不得進行誇

    大不實之宣導。

  • 8 文件著作權屬「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

    (八) 申請公司一旦簽約接受補助,即對提案計畫之執行負履

    約責任,如未能依約完成查核點工作項目並達成所承諾

    之計畫績效衡量指標,將視實際執行狀況,減少政府補

    助款。

    (九) 申請業者應於提案送件時檢附與相關合作業者之合作

    承諾書。

    (十) 本計畫相關電子檔案請依計畫網站「產業電子化聯合服

    務網站(http://ecos.jfishdesign.com/)」最新公告版本為

    準。

    二、會計作業注意事項

    (一) 計畫經費應依本須知所訂之會計編列原則規定,並區分

    為政府補助款及廠商配合款二項,且均列入查核範圍。

    (二) 如提案業者刻正執行或擬研提其他政府輔導計畫,則員

    工在各計畫間的投入人月數,須依據年度總人月數限制

    規劃之,不得有人月數重複提報以致超過合理總人月數

    之情事。

    (三) 計畫應指定專責之會計人員(專、兼職皆可)負責計畫

    相關會計作業事宜,該人員並須參與本計畫會計作業說

    明會。

    (四) 申請公司應於銀行開立乙存帳戶,作為政府補助款專戶

    之用。專戶係屬專款專用,專戶孳生之利息,結清後一

    律繳交國庫。

    (五) 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應依年度預算之政府補助款及廠商

    配合款比例核銷,核銷費用採未稅基礎,不含營業稅。

  • 9 文件著作權屬「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

    (六) 申請公司之專戶金額提款,應於每月月底結帳後,依核

    銷金額由專戶內提領或轉帳。

    (七) 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之填寫應完整,

    並與計畫書上所列一致,勿填列公司代號或簡稱。

    (八) 經濟部工業局得視需要隨時查詢、派員或委請第三方公

    正機構前往查閱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

    (九) 計畫經費之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應符合附件

    5「會計科目編列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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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柒、審查重點

    類別 審查項目 配分

    計畫

    內容

    1. 提案公司具體說明顧客的類型,與各類型顧客的服務需求分析

    60

    2. 提案公司具體說明目前接觸顧客的通路管道與互動模式 3. 提案公司具體說明創新服務的顧客、需求內容與需求規模,並

    說明服務模式所建立的顧客轉換成本內容 4. 提案公司所規劃的服務內容,提案公司與合作夥伴的分工,角

    色說明具體、完整與可行 5. 提案公司所規劃的服務模式具體、可行;服務內容與服務流程

    完整、明確 6. 提案公司所規劃服務模式的資訊應用模式,具創新、示範性 7. 提案公司所規劃的創新服務,具明確、可行的獲利模式

    8. 提案公司所規劃的創新服務,可提升顧客滿意度、增加提案企業對顧客的品牌強度

    計畫

    效益

    1. 增加產值效益及 KPI 項目的適切度

    20

    2. 促進就業效益

    3. 提案企業之服務能量提升

    4. 提升提案企業之總體營業額

    5. 降低提案企業之服務成本

    執行

    能力

    1. 申請公司的專案推動組織及執行能力(包含高階主管投入、使用者單位之投入,及現有資訊系統的成熟度等)

    20 2. 委外資訊服務機構的專案推動組織及執行能力(包含過去營運

    實績、技術服務能量等) 註 1:若符合下列資格,其申請案件審查時,予以優先考量:

    (一)申請業者負責人為女性。 (二)申請業者錄用志願役退伍軍人(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註 2:若符合下列資格,其申請案件審查時,列為加分項目: (一)提案公司使用電子發票或所規劃的創新服務包含電子發票。

    (二)如應用物聯網、巨量資料分析、雲端運算等創新資訊技術、發展少量多樣智慧化生產,為加分項目

  • 11 文件著作權屬「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

    捌、提案暨審查流程

    作業流程 公司配合事項

    溝通階段: 1. 申請公司於計畫溝通階段申請時間截止前,提交提案意願書並準備提案簡報以

    利召開溝通會議。 2. 申請公司得不參加計畫溝通階段,逕行備妥資料提案。

    3. 召開溝通會議:申請公司之計畫主持人及相關部門主管應出席進行簡報或參與

    詢答,以與審查委員充份溝通提案內容。

    備妥資料並投件申請: 1. 備妥須知申請應備資料,送計畫專案辦

    公室收件。 2. 送件前可先依附件 3 申請文件查檢表自

    行查對,確認各項申請應備資料及計畫

    書內容符合規定。

    資格審查: 1. 由計畫專案辦公室進行資格文件及計畫內容性質之要件審查,如未符合規定者

    得通知廠商於 10 天內予以補件。 2. 逾期未補件者或公司申請資格經審查不符合者,不予受理。

    初審及財務審查: 1. 召開初審會議:

    (1) 申請公司應出席初審會議並進行簡報,且於會議上回復委員所提列問題。

    (2) 初審會議結果,將彙整至決審會議進行決議通過與否。

    2. 財務審查:由財務單位查詢公司及負責人所有銀行存款帳戶之票據信用、存款

    實績及往來情形。

    決審會議: 1. 召開決審會議:由經濟部工業局召集決審會議,決定通過補助家數及核估政府

    補助款金額。申請公司無須出席。 2. 工業局將決審結果函復申請公司。

    簽約執行: 1. 公司依簽約通知函所定期間,備齊文件

    辦理簽約。

    (註 1):資格文件審查不符合者,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十二條退件,不予受理。

    備妥資料投件申請

    資格文件檢查

    /計畫性質審查 不符合

    符合

    補/退件 (註 1)

    初審、財務審查意見彙整

    初審會議 財務審查

    函復結果 (不通過)

    函復結果 (通過)

    決審會議 不通過

    通過

    溝通階段

    申請須知公告

    簽約執行

  • 12 文件著作權屬「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

    玖、計畫簽約

    經決審會議核定通過之計畫,於發函規定之時限內,備妥依

    審查決議修正之計畫書及契約書合訂本,送計畫專案辦公室辦理

    簽約作業。簽約完成後,開具補助證明及該年度政府補助款全額

    且未填寫到期日之銀行本票,請領第 1 期款。

    拾、計畫管理

    一、於計畫執行期間,每年度申請公司應由計畫主持人率計畫執

    行團隊出席期中及期末查核會議,報告計畫執行進度並繳驗

    各查核點文件。

    二、經濟部工業局及計畫專案辦公室,得不定期進行查證或查訪

    工作進度與經費支用情形,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員協助進行

    技術或帳務查核。

    三、申請公司於計畫執行期間,若契約所附全程計畫書所列事項

    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以書

    面資料函送計畫專案辦公室,由計畫專案辦公室彙整審查委

    員意見後逕行核定。必要時得召開審議會議議定之。

    四、於計畫執行期間,因計畫執行成果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

    大、未依計畫執行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期限內改善,

    或申請計畫變更未獲主管機關同意且申請公司不願繼續執行

    原計畫等情形,經審議委員會確認屬實後,應予以中止計畫

    及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政府補助款。

    五、申請公司於計畫結束後,需配合經濟部工業局及計畫專案辦

    公室,填報成效追蹤表,並參與相關成果發表與展示等活動。

  • 13 文件著作權屬「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

    拾壹、保密原則與聲明

    一、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

    利益迴避原則。

    二、本局或計畫管理單位不會推薦任何機構或人員進行輔導,如

    對本計畫申請作業及程序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局資訊服務

    業發展計畫推動辦公室。

    三、相關人員就參與審查之所有文件之商業祕密資料,負有保密

    之責;非經本局或參與計畫執行業者之授權,不得於公開或

    非公開場合提供予第三者參閱。

    拾貳、附件

    附件 1:利用個人資料補行告知事項暨提供同意書

    附件 2:提案意願書

    附件 3:申請文件查檢表

    附件 4:計畫申請函

    附件 5:會計科目編列原則

  • 14 文件著作權屬「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利用個人資料補行告知事項暨提供同意書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及本會隱私

    權政策要求,在貴公司提供貴公司員工個人資料予本會前,有義務告知下列事項,

    請您詳閱,謝謝!

    1. 蒐集目的:本會為經濟工業局委託執行「製造業價值鏈資訊應用計畫」的彙總單位,辦理「製造業價值鏈資訊應用計畫」之輔導案申請、審查、簽約作業之程序,

    故委請貴公司蒐集貴公司員工資料。

    2. 蒐集貴公司員工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聯絡資料。 3. 蒐集貴公司員工個人資料的利用期間:本會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內合理利用

    貴公司所提供的員工個人資料。

    4. 蒐集貴公司員工個人資料的利用地區:本會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貴公司所提供的員工個人資料。

    5. 蒐集貴公司員工個人資料的對象及方式:本會業務承辦人員於蒐集之目的範圍內,以合理方式利用貴公司員工的個人資料。

    6. 貴公司員工個人資料的當事人權利:貴公司員工個人資料係因前述之蒐集目的,委由貴公司提供,如資料有誤或不全,因此影響申請、審查之結果,由貴公司自

    行負責;另因本計畫輔導案審查、執行階段,為顧及提案單位之權益,並不提供

    一般大眾閱覽;故本會亦不提供「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

    利用;刪除」之當事人權利。

    7. 其他事項:本會因蒐集目的之需要,而委託外部審查委員審查貴公司申請輔導計畫書,本會將善盡監督之責,避免貴公司員工個資遭不當利用。

    8. 蒐集目的結束之後,貴公司提供的資料處理方式:由本會進行銷燬、由本會寄回貴公司自行銷燬。

    (公司),已瞭解上述事項,並同意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

    進會於所列蒐集目的範圍內,合理蒐集、處理或利用貴公司所提供的貴公司員工個

    人資料。

    此致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立書機關: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 15 文件著作權屬「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

    製造業價值鏈資訊應用輔導計畫提案意願書

    茲承諾本公司願意成為經濟部工業局「製造業價值鏈資訊應用輔導

    計畫」之廠商,並提供相對配合之事項與人力。

    計畫聯絡人 :

    職 稱 :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傳 真 :

    電 子 郵 件 :

    通 訊 地 址 :

    此致

    經濟部工業局

    公 司 名 稱 : (用印) 統 一 編 號 : 負 責 人 : (用印)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2

  • 16 文件著作權屬「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

    製造業價值鏈資訊應用輔導計畫申請文件查檢表

    計畫名稱:

    請勾選 文件項目

    是 否

    □ □ 1. 計畫申請函 1 份 □ □ 2. 計畫書 1 式 10 份(免膠裝,格式與要求相符) □ □ 3. 計畫書電子檔光碟 1 份 □ □ 4. 計畫書附件已提供過去 3 年財務報表影本 □ □ 5. 計畫書附件已提供營利事業登記等證件影本 □ □ 6. 計畫書附件已提供最近 3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7. 計畫書已說明委外資訊服務機構與委外金額,計畫書附件已提供委外

    資訊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證書影本 □ □ 8. 利用個人資料補行告知事項暨提供同意書

    附件 3

  • 17 文件著作權屬「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

    製造業價值鏈資訊應用輔導計畫申請函

    申請公司發文字號: (可免填)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計畫名稱:

    二、輔導類別 製造業價值鏈創新服務資訊應用輔導

    三 、 申 請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公司名稱 實收資本額 新台幣 千元

    境外公司數

    公司負責人 身份證字號 (供財務審查使用)

    計畫主持人 聯絡電話 ( ) - 分機

    傳真電話 ( ) -

    電子郵件

    計畫聯絡人 聯絡電話 ( ) - 分機

    傳真電話 ( ) -

    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

    四、計畫金額: 政府補助款:新台幣 千元;廠商配合款:新台幣 千元 計畫總經費:新台幣 千元

    五、承諾書及同意書: 本公司保證無下列情況發生,否則願負一切責任。 1. 申請人保證未曾接受政府電子化或研發專案補助,或已

    於計畫書將曾接受之電子化或研發專案補助充分揭露。 2. 申請人保證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

    紀錄,且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

    尚未屆滿情事。 3. 申請人保證本計畫不以相同或類似者重複申請政府其

    他計畫之補助。 4. 申請人保證過去 3 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5. 申請人保證最近 1 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

    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

    重大之情事。 6. 申請人同意經濟部工業局委託相關單位查詢本公司及負

    責人銀行存款帳戶之票據信用、存款實績及往來情形。

    (公司及負責人章欄位)

    工業局 收發文字號 收文 (勿填) 發文 (勿填)

    備 註

    附件 4

  • 18 文件著作權屬「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

    會計科目編列原則 會計科目 編列原則 注意事項 應備之原始憑證

    人事費

    人事費為申請公司因執行計畫所需,支付計畫

    人員之薪資。 1. 薪資可包括:

    (1) 本(底)薪; (2) 主管加給; (3) 職務加給或技術津貼; (4) 加班費。 惟所稱薪資需符合下列一般原則: (1) 公司訂有一定之計算標準及薪給制度; (2) 定時、定額發放; (3) 能提供完整工時記錄; (4) 不含伙食費、退休金、退職金、資遣費

    及公司相對提列項目。 2. 按計畫所需之人月數依不同職級人員月薪

    計算,待聘人員不得超過計畫總人數之

    30%。 3. 經營階層主管級人員,投入本計畫之工作時

    數應具合理性。

    1. 所列報人員應為公司正式人員且名單應與計畫書相符,薪

    資應在原計畫範圍內,如有人

    員更替及待聘人員之聘用,應

    於季報內報備。如為計畫主持

    人變更應經核准。 2. 因本計畫需要延時加班發給

    之加班費應具備加班記錄,其

    加班事由應與專案有關,以便

    認定歸屬。 3. 參與專案計畫之人員,應提供

    工時記錄。 4. 薪資清冊及銀行轉帳之支付

    證明應相符。 5. 所列報之薪資與薪資扣繳相

    比其差異應具備合理解釋。

    1. 薪資結構、加班費之計算發放、內部作業流程與人事管理

    辦法等之書面說明。 2. 薪資清冊。 3. 工時記錄、公司差勤記錄。 4. 銀行轉帳記錄或印領清冊等

    足以證明支付金額之表單。 5. 薪資扣繳憑單。

    附件 5

  • 19 文件著作權屬「經濟部工業局」所有,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

    差旅費

    國內差旅費為計畫人員因執行計畫所需,而支

    出之國內出差及交通、住宿費用。 1. 依出差人數、目的、地點、天數及所需旅費

    (不含旅行平安保險及交際費)計算編列。 2. 自行開車者依里程數編列油資。

    1. 出差人員應為計畫書所列之計畫人員。

    2. 所列差旅費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差旅報告單規定相符,機

    票金額應與旅行業出具之代

    收轉付憑證相符。 3. 差旅費之計算應不超過營利

    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 4. 公司訂有私車公用油資補貼

    規定者,其列報之費用應符合

    內部規定,並與經手人證明相

    符。 5. 與本計畫無關之額外旅程費

    用應予扣除。

    1. 乘坐飛機之旅費,應提供機票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憑證(或購

    票證明)及機票或其他足以證

    明之文件。 2. 高鐵、火車、汽車之車資,准

    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

    為憑。 3. 住宿費收據或發票。 4. 差旅費報告表及公司差旅費

    報銷規定。

    短程車資: 1. 短程車資為計畫人員因執行計畫所需,而支

    出之市內短程計程車資。

    1. 應為計畫書所列之計畫人員。 2. 與本計畫無關之額外短程車

    資應予扣除。

    1. 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申請公司內控內

    稽制度規範免車行收據證明

    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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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研究 及勞務費

    委託研究費為申請公司委託資訊服務機構或體

    系上下游廠商提供勞務或服務所需支付之費用

    (不含軟硬體購置)。 1. 本科目請註明委外單位與工作項目。

    1. 費用之列支,其憑證應依公司授權規定經適當之核准始得

    認定為開發費用。 2. 所列之研究或勞務應與審議

    後之計畫書相符。 3. 費用之支付應與合約相符。

    1. 委託研究或勞務合約。 2. 統一發票(或收據)、或國外

    之報價單 (或收據 )及匯兌水單。

    3. 若為分攤,應附分攤表及原始憑證影本。